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办法/第二章 工会组织第十二条已修改女职工满二十五人的基层工会委员会,设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不足二十五人的设女职工委员,依法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8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