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没有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或者未取得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许可的组织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开展法律服务活动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