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基层法律服务所有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停业整顿一个月至三个月的处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