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三章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第二十二条有效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公职的;(三)被吊销有关法律服务执业证书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从事基层法律服务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