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被吊销有关法律服务执业证书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从事基层法律服务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