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七十二条有效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资质条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服务公开和报告公开制度,不得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