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加强传统村落的保护发展与合理利用,维护传统风貌,弘扬民族优秀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