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的原则,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逐步实行分类计价、按量收费。

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