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区(县)人民政府和市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因地制宜、分步推进的原则,确定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区域,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