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条有效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区(县)人民政府和市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因地制宜、分步推进的原则,确定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区域,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