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六章 财政管理第五十四条有效自治县的财政是一级财政,是国家财政的组成部分。自治机关依法管理本自治县的地方财政。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自治县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自治机关在执行财政预算过程中,自行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结余资金。地方法规 ·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