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在生态脆弱、严重缺水和地下水超采地区,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高耗水项目,推进高耗水企业向水资源条件允许的工业园区集中。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