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二章 用水管理第十一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资源刚性约束指标体系,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优化城市空间布局、产业结构和人口规模,控制高耗水项目建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