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资源刚性约束指标体系,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优化城市空间布局、产业结构和人口规模,控制高耗水项目建设。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