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义务教育条例第五条有效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定期对义务教育工作开展督导评价,履行督政、督学、评估监测职能,及时形成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