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