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和卫生环境的权利,负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对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及其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其正常作业。

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