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和卫生环境的权利,负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对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及其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其正常作业。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0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