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由责任人定期进行疏掏、处置或者委托环境卫生服务单位进行疏掏、处置。粪便外溢时,责任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禁止将粪便直接排入雨水管网、沟渠、河道或者随意排放。

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