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或者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障碍物、坡道,不得损坏、移动路缘石、人行道板、井盖等设施。产权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上设置的各种井盖、沟盖,保持其完好、正位。井盖、沟盖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的,产权单位应当及时设立警示标志,并在二十四小时内予以更换、补缺或者正位。对产权单位不明晰的各类井盖、沟盖,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