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林权管理工作的领导,培育林业发展的市场主体,明晰产权,规范流转,公平公正地调处林权争议,建立健全林权市场服务体系。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林权管理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9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