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林业发展提供信贷、保险支持,开办林权抵押贷款、林农小额信用贷款、林农联保贷款和森林保险等业务。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