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已废止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计划、规划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燃气规划和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县(市)燃气规划,经同级政府批准后,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