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已废止本条例中有关用语的定义:(一)燃气工程,是指燃气设施和燃气供气站点的建设工程。(二)燃气供应企业,是指燃气储运、输配、供应等企业。(三)燃气设施,是指用于储存、输配燃气的各种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包括输配管网、调压装置、管道阀门、凝水器、汽车加气站和燃气计量器具等。(四)燃气器具,是指以燃气为能源的炉灶、热水器、沸水器、冷暖机等器具。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