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和燃气的使用及安全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