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资质与经营第十四条已废止设立瓶装燃气分销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营业房间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管理间与瓶库分离;(二)采用防爆型电气设施;(三)消防器材齐备、有效;(四)设置醒目的禁火、禁烟警示标志;(五)有具有资格证的从业人员。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