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已废止管道燃气设施维修、大修和更新改造,所发生的工程费用按燃气设施的产权归属分别承担。因产权单位拖延、拒绝拨款造成工程无法施工的,燃气供应企业可以停止供气。在此期间,出现燃气事故由产权单位承担责任。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