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禁毒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旅馆、洗浴、会所、茶馆、酒吧、歌舞厅、网吧等服务和娱乐场所未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立禁毒警示标识,公布举报方式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未对其场所从业人员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培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