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禁毒条例/第四章 戒毒管理与服务第四十八条有效戒毒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内自伤、自残、自杀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及时进行医疗救治,并通知其亲属;戒毒人员死亡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立即报告主管部门,通知其亲属、决定机关和检察机关。戒毒人员亲属对死亡原因有疑义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