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内开辟专门区域,或者设立专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收治病残强制隔离戒毒人员。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协调相关单位利用当地医疗卫生资源,采取指定医疗机构、医院场所合作、派驻医护人员等方式,协助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做好病残戒毒人员的戒毒治疗、常规医疗、卫生防疫等工作。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