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和司法行政部门制定戒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或者将戒毒医疗机构设置纳入当地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戒毒医疗服务提供指导和支持。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