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宣传教育、毒品管制、戒毒管理与服务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氯胺酮,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