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禁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有效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奖励和保密制度,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