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禁止在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街道)建成区及其他实行城镇化管理区域内饲养鸡、鸭、鹅、兔、牛、羊、猪等家禽家畜;在其他城镇建成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应当围栏圈养。

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应当经县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实行圈养,不得造成环境污染。

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