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已修改为加强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整洁优美、生态宜居的城镇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回到全文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