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已修改

为加强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整洁优美、生态宜居的城镇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