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五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障第三十九条有效信用主体有权知晓自身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采集、使用等情况,以及自身信用报告载明的信息来源和变动理由,并享有查询自身社会信用信息的权利。信用服务机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不得将服务与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采集相捆绑,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信用主体同意。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