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二章 信用环境建设第十条有效上级人民政府定期对下级人民政府进行政务诚信监督检查,实施以政务履约和守诺情况为主要内容的政务诚信考核评价,并将考评结果作为对下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