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补偿的范围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