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章 征收补偿第三十条有效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补偿的范围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