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征收评估第二十五条有效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因被征收人原因不能实地查勘的,经房屋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见证,可以参照同类建筑中与被征收房屋位置相邻、户型结构相似、面积大小相近的房屋现场查勘情况,作为被征收房屋实物状况的参照依据,并在评估报告中说明。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