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第十四条有效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包括以下内容:(一)房屋征收目的、依据;(二)房屋征收范围;(三)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和计算方式;(四)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户型、交付标准、交付时间和选房办法;(五)征收补偿协议的签约期限;(六)搬迁期限和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七)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名称;(八)其他应当纳入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