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征收目的、依据;

(二)房屋征收范围;

(三)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和计算方式;

(四)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户型、交付标准、交付时间和选房办法;

(五)征收补偿协议的签约期限;

(六)搬迁期限和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

(七)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名称;

(八)其他应当纳入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