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旅游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旅游业发展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旅游业的发展工作。农场管委会应当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旅游业发展的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旅游业发展工作。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