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旅游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