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代表候选人中妇女的比例应当占30%以上,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归侨侨眷人数较多地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侨眷代表。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宗教界人士和其他劳动者应当有适当数量的代表。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