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第六章 选民登记和选民资格审查第三十条有效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间歇性的精神病患者,应予以选民登记。选举期间发病的不参加选举。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