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符合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要求,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地方法规 ·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