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的历史建筑,是指经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文物保护点的建筑物、构筑物。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