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经依法批准的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修改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专题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一)保护规划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省的地方性法规发生调整,影响原保护规划实施的;

(二)新发现地下遗址等重要历史文化遗存,确需修改的;

(三)因自然灾害或者重大事故等原因,致使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历史文化遗存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因国家、省重大工程建设,确需修改的。

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报送审批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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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