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保护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通过论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保护规划草案涉及房屋征收、土地征收的,应当举行听证。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以及理由;经听证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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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