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规定放线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补办相关手续,可以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建设工程移位的,依照本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