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编制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实施提供空间保障。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的统筹协调机制,提升规划的整体性、协同性和有效性。

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保护、开发、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应当遵守国土空间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