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建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建设项目前期准备、项目性质、项目投资、项目建设条件、预选址、用地指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事项,并与行政审批部门的业务审批平台进行衔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互通。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由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经信、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市政等有关部门协同推进;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协同推进。

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协调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