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五章 医养康养结合服务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民政、医疗保障、体育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养结合工作机制,统筹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布局,引导和支持医疗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建立医养联合体,促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