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用途或者依法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养老服务设施。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