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跃峰渠地质灾害、水旱灾害、气象灾害等安全隐患的监测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置影响渠道安全的问题。
因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和风险隐患,属于跃峰渠工程管理范围和安全保护范围以内的,由跃峰渠管理机构负责整治;属于跃峰渠工程管理范围和安全保护范围以外的,由市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整治。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和风险隐患,由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负责整治。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